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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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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防范和有效处理教学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的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教学任务不能完成,教学秩序失控;对教学运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教学环节主体和内容不同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相关部门对于教学事故的处理,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

第五条 课堂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含5分钟);

2、未经科教处批准,擅自调(停)课、调换教室、请他人代课;

3、教师对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行为不予管理,致使课堂秩序混乱;

4、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授课期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或讲授与课堂无关内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教师言行举止不符合教师风范,讲授内容、观点严重错误或贬损学校、专业声誉,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7、未依学校规定选用教材、擅自更换教材或强制学生购买教材等行为。

第六条 实践教学事故

1、见实习课前准备不充分,致使见实习推迟;

2、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不履行岗位职责,实验课期间,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实验室;

3、指导教师擅自变更实习计划和实习要求,致使实习计划不能正常完成,影响学生的实习质量;

4、不按计划供应见、实习或课程设计所必需的用具、器材,影响正常教学;

5、见实习准备未完成或准备有误,致使见实习推迟超过10分钟;

6、擅自中断实践环节,造成不良影响;

7、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 课程考核事故

1、教师未认真履行《课程主考监考职责》,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主、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

3、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批阅试卷,评阅存在明显疏漏和错误;

4、不按时报送学生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5、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6、发现学生考试作弊隐瞒不报;

7、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登录成绩有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条 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计划各环节的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隐瞒、修改学生的各类学习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4、擅自处理教学中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5、考试泄密。

第九条 上述教学事故依据情节轻重以及对教学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与影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与严重教学事故,上述条款未能涵盖的教学事故,可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

第十条 医院教学事故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上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教研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科教处在全院范围内发文通报,并视情节建议人事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本年度评优及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直至停课或调离教学岗位等处罚。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出现3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单位,同时追究教研室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材料分别由科教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

2013年5月20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