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病案复印制度
1、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病案复印资格审核及复印相关事宜。
2、住院病案及门(急)诊病案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或诊室时,应当由部门相关工
作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并将复印申请人带至复印地点;复印时,申请人必须在场。
严禁将病案资料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其他非本院医务人员。如患者或代理人自己携
带病案资料要求复印时,病案室有权拒绝复印,并将病案资料扣留,情节严重者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3、受理复印申请后,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案后予以提供。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案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
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5、受理复印申请人范围: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6、复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
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
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
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
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
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复印的病案资料经复印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加盖证明印记,病案室经手人员
填写《复印记录一览表》备案。
8、复印范围:
门(急)诊病案和住院病案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
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总结。其余部分不予复印。
9、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时的封存病案复印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规
定。
10、复印地点:住院病案室(负责复印住院病历);门诊病案室(负责复印门、
急诊病历)。
11、收费标准:此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京(收)字
[2003]242号规定制定。